欠条丢失相关纠纷案例
假如借款时保存的欠条丢了,是否借款就泡汤了?这时,偷录的录音证据也许会派上用场。那么,录音证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法法院采纳呢?
欠条丢失相关纠纷案例汇总 假如借款时保存的欠条丢了,是否借款就泡汤了?这时,偷录的录音证据也许会派上用场。
那么,录音证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采信呢?东陵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两个案例会给大家一些法律上的启示。
借款是否赌资 录音证据存疑 曾某曾向刘某借款人民币2.4万元,并出具借条。
但是一年后曾某却没有按约还款,被刘某告上法庭。
庭审中,曾某对借条不存异议,但以为所欠款是赌资,不受法律保护。
曾某还出示了录音证据,为两人的谈话录音。
经法庭主持,双方当事人一同听取了谈话录音。
曾某称,录音中部门对话涉及到 的内容,能证实欠刘某的款是赌资。
但刘某以为,此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,且在该录音中也没有曾某所欠款是购买 赌资的内容。
法院审理以为,用录音认定曾某欠刘某的款是赌资存有疑点。
其中有涉及到 的内容,但内容比较含混,意思表示不清楚,录音中没有刘某正面承认曾某所欠款项是购买 或刘某明知曾某是用于购买 而仍旧借给曾某款项的内容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》第六十九条第(三)项划定: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法院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,判决曾某返还刘某借款2.4万元。
欠款没写欠条 录音证占有效 周某买了朋友薛某的农副产品而拒不认账,没想到薛某暗中录音收集了证据。
近日法院依据薛某提供的录音,判决周某偿还欠款。
周某因购买薛某的农副产品而欠薛某8000余元,当时碍于朋友的面子,薛某没让周某写欠条。
后来薛某多次向周某索要欠款,周某竟以买产品时未写欠条为由赖账不还。
2007年12月的一天,薛某再次找周某索要欠款,周某承认了欠款事实,薛某当时对谈话内容暗中入行了录音。
法院审理以为,周某购买薛某农副产品价值8000元是事实,有薛某提供的录音带证实,固然薛某提供的录音带是未征得周某同意暗中录制的,但该证据的取得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,亦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,且该录音音质清楚,未存有疑点,应当认定。
薛某提供的证占有效,原,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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